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王亚芸报道: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及发布等工作机制,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自然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负责自然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检察机关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办法》指出,自然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及损毁测绘基础设施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非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抄送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予以行政监督。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联动、同级配合、同级移送。跨行政区域的联动或者配合,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统一协调。
《办法》明确,5种情形下可以启动联动办案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威胁、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暴力抗法等,认为确有必要由公安机关配合的;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有必要联动执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