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

2018-05-27来源:新疆日报

  解放前,由于反动统治阶级长期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帝国主义列强为了侵略分裂中国,竭力挑拨新疆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纠纷,新疆民族关系复杂,民族矛盾严重。
  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全疆开展建党建政、剿匪反霸和土地改革,各族劳动人民从政治上、经济上翻身做主人,这就从根本上清除了民族压迫、敌视、仇杀、斗争的根基和条件,为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在进行社会改革的过程中,认真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强调汉族干部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号召少数民族干部要学习汉文汉语,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的一种民族语言文字,更改了历史遗留的、含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某些地名。对各族干部、群众、解放军指战员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在汉族干部群众中强调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在少数民族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干部中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使平等团结的新型民族关系得到加强。为使少数民族真正当家作主,调动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在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下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标志着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新疆完全确立。
  自治区成立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进一步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国家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法律上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对各级自治机关的人员配备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作了具体规定。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使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继承、保护和发展,已陆续搜集整理出版了一批少数民族古籍。根据新疆实际,长期坚持深入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为中心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强化“四个认同”(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建美好家园,成为新疆社会高亢激越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