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新疆伊犁州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同时,塔城、阿勒泰两地区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地区)”。
自此,在全国13个首批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单位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率先获得这一殊荣。
当日,在伊宁市举行的伊犁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命名暨伊犁州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国家民委副主任陈改户宣读了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示范地区的决定。
2013年9月,国家民委决定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13个州、市、盟作为全国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试点,掀起了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热潮。两年来,伊犁州携手塔城、阿勒泰地区,同创共建,立足于实现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牢牢把握“两个共同”主题,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广泛动员,精心部署,创新创造,狠抓落实,围绕中心,聚焦民生,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伊犁州创建活动的深入实践开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为新疆乃至全国民族工作创造宝贵经验,经考核验收,国家民委决定命名伊犁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命名塔城、阿勒泰地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地区。
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肖开提·依明出席命名大会并讲话。他强调,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抓手,切实找准创建活动与群众利益、本职工作的结合点,突出时代特色、群众特色,丰富创建活动内容,创新创建活动形式,做到“四个结合”。要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内涵,进一步实现创建活动的广覆盖、有重点,进一步实现创建活动的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提高创建活动的亲和力、感染力和感召力,筑牢各民族大团结的思想基础。
会上还对一批“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以及“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进行了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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