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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加大促进就业力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02-10 09:29: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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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政府出资出力助推就业http://www.tianshannet.com 天山网   2010年02月10日 09:12:53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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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关乎着一个人的尊严。2009年到2010年初,新疆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推新疆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或创业。同时,为方便各地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以下简称新人社发[2010]1号),自治区人社厅将有关规定编制政策问答,供各地州学习宣传。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新党发[2009]11号)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答:按照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1、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学前班、小学双语师资培训,可享受免费学前班、小学双语师资培训;

  2、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可享受免费岗前培训;

  3、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按专业对口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三、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新农村建设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实际参加社保种类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城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与新农村建设,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同样享受社保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四、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政策。见习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见习期限为1至2年,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其工龄从见习期开始计算。

  五、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对新招用的新疆籍员工,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六、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可以享受什么扶持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七、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大专院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新疆籍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录招聘。自治区将根据工作需要,加大从基层锻炼、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录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力度。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要保证一定比例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大专院校毕业生。

  八、乡(镇)、村组织实施的“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致富技能培训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由乡(镇)、村组织实施的“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致富技能培训工程,其所需的教学用材、教师食宿、交通及授课费用,给予补贴。

  九、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和补贴?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提供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小额信贷、政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自治区支持社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为支持社区做好就业工作,自治区按城镇社区居民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支持社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教育厅

  《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号)政策规定问答

  一、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如何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答:户籍关系在新疆的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毕业生本人持毕业证书、户籍关系证明,可在自治区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县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职教中心等培训机构,自愿选择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对个人选择培训机构有困难的毕业生,可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培训。

  承担毕业生技能培训的各培训机构将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毕业证书报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自治区现行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申请一周内先向培训机构核拨60%的培训补贴。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培训机构持学员花名册和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剩余40%培训补贴和全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如何享受免费的学前班和小学汉(双)语师资培训?

  答:对符合《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条例》规定条件、政治素质好、短期培训后能胜任幼儿园和小学汉(双)语教学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定向免费学前和小学汉(双)语师资培训。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县(市)学前和小学汉(双)语教师年度实际需求制定定向用人计划和培训方案,报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确认后,由定向就业地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与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参加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定向就业服务协议。参加学前、小学汉(双)语师资定向就业培训期为一年,重点强化参训人员的汉(双)语水平,训练基本的教育教学技能和相关知识,之后赴定向就业地(州、市)的农村乡镇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实习支教。

  培训结束,由负责培训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结业证书,经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不再参加考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其安排到年度定向计划培训的学前和小学汉(双)语老师岗位工作。定向就业服务期不少于3年。培训机构由自治区教育厅选定。培训费用按人均3500元标准(含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从自治区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如何参加免费的岗前培训?

  答:1、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规定,对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在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岗前培训。免费岗前培训采取“定点、就近”的培训原则,由各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经各地、州、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具备一定教学条件和培训能力的县级医院、妇幼保健站和疾病控制中心。

  2、各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本地、州、市村卫生室人员需求和拟聘用计划,制定年度用人计划和培养方案。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根据自身需要和乡村医生岗位用人计划,自愿选择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见习实习期限5个月。见习实习期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各县(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日,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培训的专业和培训时间等资料报各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取得岗前培训结业证后,各县市定点培训机构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合格成绩单等申报材料,报各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州市卫生局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岗位培训补贴审批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培训费用按人均400元标准(含学费、教材费),从自治区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四、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如何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答:企业新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各企业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申领程序办理。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五、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如何享受3年的社保补贴及生活补贴?

  答:1、对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根据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实际缴费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由毕业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乡村出具的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人。补贴期限与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2、对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确定。具体申领时,由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所在乡村出具的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证明等材料,按月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月将生活费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补贴期限与本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六、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生活费补贴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具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可作为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场所。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见习生活费补贴由见习单位持经见习毕业生签名的生活费发放花名册,到见习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生活费补贴,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后,报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与实际见习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2年。

  七、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展岗前培训补贴的办法和标准?

  答: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在上岗前通过专业对口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县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企业职教中心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实行先付后补办法,由企业持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已付费凭据到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补贴,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培训补贴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09]35号)规定标准的60%返还企业。

  八、在新疆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的办法和补贴期限?

  答: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招用新疆籍新员工,其申领50%的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由各地参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养老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九、开展致富技能培训给予教学用材、教师食宿、交通及授课费补贴的标准和办法?

  答:对由乡(镇)、村组织实施的“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致富技能培训工程,其所需的教学用材、教师食宿、交通及授课费用给予补贴。由乡镇、村负责本乡镇、村人员的报名、教师聘任等工作,并于开班前一周内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培训内容、人员名单和教师名单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培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核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老师交通及授课费用补贴、教学用材补贴。

  十、对通过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的办法?

  答:对具有新疆城镇户籍且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的人员申请养老保险补贴,由各地参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有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领社保补贴办法申领养老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灵活就业的种类和范围,按新劳社字[2009]18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范围执行。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

  十一、按城镇社区居民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的标准及资金拨付办法?

  答:1、自治区按社区城镇户口居民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社区就业援助金,主要用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的启动资金补贴及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各地政府按当地城镇人口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于年初将就业援助金一次性拨付到社区,自治区财政按各地年实际下拨到位资金给予补贴。

  2、社区发放就业援助金,必须经街道党政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金时,首先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社区进行初审,报街道审核,由街道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公示,同时将就业援助金发放花名册等有关资料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就业援助金标准控制在1000元至5000元之内,且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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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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